摘要:1953年5月至1954年8月,全国范围内的人大选举工作全面展开,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召开了普选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现了地方基层政权的民主化。 ...
共同纲领第十六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间职权的划分,应按照各项事务的性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法令加以规定,使之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
以统计学与运筹学的发达为背景,在计算机技术的推动下,基于判例分析的计量法律学(Jurimetrics,也译作判例法理学或司法统计学)在1940年代末出现[30],从1960年代初开始获得广泛承认[31]。又例如在1980年代,沃尔舒雷戈(Wollschläger)通过考察德国19世纪民事诉讼案件数变化来研究经济增长与民事诉讼类型之间的关系,开拓了计量法律史学(quantitative Rechtsgeschichte)这一新的专业领域[28]。
最有影响力的法学理论家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从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以及社会工程学(social engineering)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的本质,创立了社会学的法理学流派[14]。[34] Bruce G.Buchanan and Thomas E. Headrick, Some Speculation abou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egal Reasoning, Stanford Law Review Vol. 23 No.1 (1970) pp.40-62. 参阅中译版布鲁斯•布坎南、托马斯•黑德里克人工智能与法律推理之展望(陆幸福译)《法律方法》2019年第2期。在计算机技术进一步发达之后,计量法律学还尝试对司法程序建模,分析和评价判决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预测政策性调整的影响[33],并且注重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测量和计算。[2] 参阅舒国滢《法学的知识谱系》(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年)1185页以下。因此,计算法学要突破发展的上述瓶颈,必须在算法、特别是机器学习算法不断生成和进化的新型生态系统中寻找质变的契机,进而把法律与社会带进AIoT网络共生的混沌、数字形态多样性的爆发以及代码框架不断创新和进化的智能寒武纪。
[3] 钱宁峰走向‘计算法学:大数据时代的法学研究的选择《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43-50页,邓矜婷、张建悦计算法学:作为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法学》2019年第4期104-122页,于晓虹计算法学:展开维度、发展趋向与视域前瞻《现代法学》2020年第1期158页以下,申卫星、刘云法学研究新范式:计算法学的内涵、范畴与方法《法学研究》2020年第5期3-23页。到现阶段,认知神经科学以及相关数学方法已经是人工智能开发的重要基础。(17)这种法学翻译的混乱局面在2017年出版的《牛津法理学与法哲学手册》(中译本)中仍然存在。
(37) 上面这个故事向我们展现了,responsibility在日常的社会话语、道德话语和法律话语中有不同的使用方式。郑玉波先生认为,责任为违反义务者应受一定制裁之根据也。这种关于法律责任的理解,同洛克(John Locke)所阐述的有限政府理论是相通的,即公民将原属于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统治者(亦即受托人),并在这种信托关系中接受统治者的管理和支配。同时,游轮公司的总裁发表了如下陈述:(7)尽管游轮公司必须对生命和财产的损失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8)但是我们个人不应该为那个灾难承担责罚(culpability),因为史密斯以欺骗的方式对我们隐瞒了他之前工作上的问题,我们的酒精检查也没有发现他饮酒。
有学者这样概括古典自由主义传统:这是洛克、孟德斯鸠、斯密、休谟、麦迪逊、托克维尔、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等人开创的,奥地利学派的门格尔(Carl Menger)、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哈耶克(F.A.Hayek)和公共选择学派的布坎南(James M.Buchanan)、塔洛克(Gordon Tullock)、奥斯特罗姆夫妇(Elinor and Vincent Ostrom)以及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诺齐克(Robert Nozick)等人继承和发扬光大的传统。⑦ 同样,中国民法学关于民事责任的基础理论研究也并不乐观,像中国刑法学关于刑事责任的基础理论研究一样,中国民法学关于民事责任的基础理论研究整体上还停留在中国法学三十年前的研究阶段,所谓的后果论和第二性义务论占据了主流论述。
(二)肇端于洛克的古典自由主义传统 为了更好地理解哈特的法律责任观,笔者愿意在此简要重申洛克所开创的古典自由主义传统。(63) 正是因为不能彻底摆脱康德和边沁的纠缠以及他们共享的建构论唯理主义的诱惑,我们常常看到,西方国家在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上会作出非常不同的制度选择,比如有关醉驾入刑的问题、有关电子摄像作为交通违章证据的问题、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有关安乐死的问题等等。(28)他还以代理关系为例说明power和liability。(60)参见注(57),第350-353页。
本文的写作受益于胡晓静、曹险峰、蔡立东、郑军男、李綦通、王充、张淼、童德华、资琳、杨帆、朱振、刘小平、侯学宾、王小钢、李国强、孙良国、姜朋、王立栋、陶娟、柳冠名等诸位同仁的批评和帮助,在此一并致谢。江平主编:《民法学》(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也可能既不是法律责任也不是道德责任,比如裁判控制比赛选手的责任。无论是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尽管存在制度形式上的差别,或者通过有责性,或者通过宽恕事由等辩护理由,但终究都要通过对法律责任的认定来评价特定的违法者是否可以被施加法律惩罚或被要求做出赔偿。
(60)因此,作为公共权威的政府从其一经成立,就受到前述目的的限制。另参见王利明等著:《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52-161页。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派生性的,是派生自被代理人的法律能力,是由被代理人授予给代理人的。但是,正像霍菲尔德自己所坦白的那样,出于实践的目的,他只是给这个术语提供了一个大概的解释(an approximate explanation)。
(22)也许正是因为duty和liability都表达了服从或受约束的法律概念,所以它们才常常被混淆。(39) 其次,故事中的情况(2)是因果意义的责任(Causal Responsibility)。庞德明确指出:有表达强制性要求(exaction)或控制(control)的法律概念,比如在严格意义上被使用的right和power。(2)但是他在最后一次航行中,喝得酩酊大醉,他要对那艘船的损失和乘客们的损失负责。(35)有中国论者把刑事责任看作是规制刑罚权合理发动的调节器。但是,这种辩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在上述例子中,duty和obligation都无一例外地表达了西方的义务概念,而不是西方的责任概念。
那么,西方的义务概念是什么呢?西方的责任概念又是什么呢? 二、根据西方经典法律理论和立法实践澄清法律责任概念 正如中文有多义词,西方的法律术语也存在一词多义的现象。正如库茨所言,船长作出饮酒的决定不是一个病理学上的结果,也不是其他不能慎重考虑的因素介入到事件过程中而导致的结果,相反,船长作出饮酒的决定恰恰是他运用理性自决能力(a power of r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的表现。
史密斯因其船长的身份,负有保护其船只和乘客的特定义务。同注⑨,[英]哈特书,第178页。
(14)英文原文为:Both sets of standards point to particular decisions about legal obligation in particular circumstances,but they differ in the character of the direction they give.同注(13),Ronald Dworkin书,第24页。在罗马法中,法律义务(legal duty)被看作是一种以政治社会力量为依靠的道德义务(moral duty),而所谓道德义务,就是受道德约束。
而‘权利本位论则可以在卢梭开创的‘集体主义传统中找到其思想来源。如果我们仔细阅读霍菲尔德的相关著述,那么就会发现,他在分析复杂多义的right时采用了一个聪明的做法,那就是首先通过意义较为确定的duty来定位严格意义上的right。所谓的第二性义务论是三十年前中国法理学关于法律责任的研究成果,其最早可以追溯到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的一般理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在张文显教授的专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和《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中均有详细阐述,并被很多主流的法理学教材所采纳。到目前为止,先行法治国家的法律责任制度虽然受到一定挑战,既有取消法律责任的理论诉求,也有越来越多的严格责任制度被设计为立法。
西塞罗(Cicero)以及追随他的罗马法学家从斯多葛学派创始人芝诺(Zeno)那里引进了这个思想。到了19世纪的时候,伦理学家和自然法学家关于义务的传统理解不再被普遍接受,不同的法学家对duty和obligation给出了不同的定义。
再来考察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刑事责任。同样性质的错误也存在于另一本重要的法学译著《认真对待权利》当中,当遇到duty和obligation同时出现在一个英文句子中时,中国译者有意进行区分性的翻译,把obligation翻译为责任,把duty翻译为义务。
洛克以降,虽然古典自由主义传统中的不同思想家各有发挥,侧重不同,但是自由至上(尤其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有限政府这两个方面始终是整个传统的基石。哈特还提醒我们:基于角色非常严格的意义,一个人从事某种特定角色所负有的义务并不都被称为责任。
相反,都是在吸收、借鉴先进法律文化的同时,结合自身国情不断探索形成的。该观念在基督教伦理中得到了充分发展,并以obligation之名成为自然法著作的一部分。为了使模糊不定的right获得明确、恰当的意义,霍菲尔德首先借助意义更为确定且与right具有相关性的duty来阐明right的严格意义。[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3页。
(36)尽管这种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触及哈特所强调的法律责任捍卫公民自由、限制政府和法律过度干预的面向,但是因为其理论的不彻底性,调节器一说仍然是哈特所不能完全认同的主张。(44)参见注(37),H.L.A.Hart书,第215-223页。
(26)霍菲尔德除了利用术语之间的相关关系,还利用术语之间的对立关系,由意义确定的duty界定出了right这个术语常被使用的第二种意义,即privilege,a privilege(一项特权)是a duty(一项义务)的对立面。在论文即将结束的时候,有必要回顾一下哈特对奥斯丁的批判。
《刑法》第二章犯罪中的第十四条到第二十一条集中规定了有关刑事责任的内容,这些内容同西方刑事立法中有关刑事责任的条文表述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都表达了除非具有宽恕事由,违法者在法律上必须受到惩罚的刑事责任概念。对比后文提到的西方把法律责任看作是违法者在法律上必须受到惩罚或者必须做出赔偿(亦即存在于违法者和救济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理解或者必须服从法律能力的控制或支配(亦即作为与‘power具有相关性的概念、与‘immunity相对立的概念)的理解,目前中国法学对于西方概念的继受是不准确的。